IPO对研发费用的要求已经“高出天际”!
浏览次数:758 日期:2022年0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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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和/或更多的加计扣除,民营企业普遍存在虚列研发费用的问题,把其他部门人员的工资、费用、成本列到研发费用。

最近几年,IPO上市过程中监管机构对于研发费用审核越来越严格,关注重点包括研发内控制度、竞争优势、高企资格、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核算、资本化、成本核算、合作研发等诸多问题。

甚至已有会计师事务所因此被监管机构采取监管措施。

 

1、在执行该程序时未将生产和研发过程中的单据信息进行比对,未发现两类单据记录存在冲突,产品成本和研发费用可能存在串户的情形。

2、审计时未核实公司提供的研发人员名单中的人员是否实际从事研发工作,未发现公司将大量客服部、人事部、车间、销售部人员费用计入研发费用的情形。

3、某子公司将部分生产线中的固定资产直接划为研发设备,相关折旧全部计入研发费用,未明确区分研发使用设备和生产使用设备。

4、公司报告期内以研发形成废料为由将740.95万元废布收入直接冲减研发费用


北交所上市的创远仪器(831961)是IPO过程中研发费用审核关注的典型案例,监管机构针对研发费用问了13个问题:

(1)结合可比公司不存在研发费用资本化情形、内部研究开发活动的实际情况、行业通常的研发节点和周期、可比公司对于承担外部科研项目涉及研发费用的确认依据及核算方法、可比公司研发费用资本化的具体节点等方面,说明外部科研项目研发费用资本化会计政策是否遵循了正常研发活动及行业惯例;相关会计处理是否对本次发行及进层条件构成障碍。

(2)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对于自研项目与承接外部科研项目在研究方向、研究阶段之间的差异和衔接,报告期两类项目人员、研发材料、专用设备和无形资产摊销等支出的区分方式,是否存在将自研项目支出计入专项项目进行资本化处理的情况,相关内控是否健全有效及得到有效执行,结合两类研发项目在研发流程、关键节点、技术及应用方面的差异情况,进而说明自研项目对应支出采用费用化处理,承接外部科研项目资本化处理的合理性。

(3)结合发行人报告期内研发采购与生产采购的规模变动情况,说明是否存在应计入营业成本或其他费用的支出计入研发费用的情形。

(4)说明报告期与资本化相关研发项目的进度、主要参与方及各方承担的任务、预算、预算资金中自有资金及国家补助金额、成果及相关权属、完成时间、经济利益产生方式、当期和累计资本化金额、主要支出构成及形成的资产。

(5)说明已经形成开发支出的研发项目是否存在因终止、评估研发成功率较低等不能满足资本化条件的依据,是否存在其他研发项目成功概率低而转为当期损益的可能性,以及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的影响;并补充说明公司产品由研发立项至生产的全过程,相关行业政策要求、成功概率、经历时间等,是否有客户指定的研发项目。

(6)对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地方性科研项目,请逐条论述说明研发立项即计入开发阶段进行资本化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科研项目立项通知书与相关研究开发能够存在市场、可以使用、有用性之间的关系,相关处理与行业一般做法是否一致,是否有充分依据。

(7)结合报告期内开发支出资本化项目情况,按项目详细说明从发起立项到完成立项的主要时间节点和审批程序,各项目进入开发阶段前,履行的专家评审情况是否公允可靠,专家评审情况包括并不限于:各项目对应的评审专家名单、评审专家的专业背景及来源,评审的方式、过程、依据及结论;评审专家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与发行人是否存在除评审以外的其他合作、业务往来或资金往来关系,与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往来或往来关系。

(8)针对开发支出、无形资产余额逐年上升,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扣除研发费用资本化(包含计入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影响的报告期内各期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均为归母扣非)的具体金额,是否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造成影响,请发行人模拟测算并详细列明测算过程。

(9)补充说明各期研发人员平均薪酬持续上涨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同业同地区可比,是否有生产、销售、管理人员混入研发人员统计;是否存在同一个员工同时在若干研发项目中、同类服务或成本同时被若干个研发项目使用等情况,请披露相关费用的分摊依据;材料费用的领用、归集、结转、形成的最终产品,是否研发相关

(10)研发费用中“折旧与摊销”金额为2,897万元,研发投入“折旧与摊销”仅1,222万元,请说明研发投入明细与研发费用明细中的折旧摊销金额不匹配的原因,研发支出资本化形成的无形资产后续摊销是否计入产品成本或管理费用

(11)说明对于发行人科研项目资本化投入所结转的专利类无形资产后续摊销均计入研发费用,而非按照资产的受益对象计入成本或当期损益的原因。

(12)结合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中研发费用归集的方法、金额与公开发行说明书中相关信息、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进行对比,说明研发费用的核算口径及标准,未申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对应的项目情况,发行人的研发费用中是否存在其他用途而非研发用途的费用,是否存在列报不准确的情况,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否获得相关主管部门认可,所得税费用计算是否准确。

(13)研发投入率(研发费用与当期开发支出合计)与国内外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差异分析,是否显著偏高及合理性。

同时要求中介机构对报告期内发行人的研发投入归集是否准确、相关数据来源及计算是否合规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并对发行人研发相关内控制度是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1)发行人是否建立研发项目的跟踪管理系统,有效监控、记录各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并合理评估技术上的可行性。

(2)是否建立与研发项目相对应的人财物管理机制。

(3)是否已明确研发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并得到有效执行。

(4)报告期内是否严格按照研发开支用途、性质据实列支研发支出,是否存在将与研发无关的费用在研发支出中核算的情形。

(5)是否建立研发支出审批程序。

建议拟上市企业在中介机构的指导下,明确研发战略,确立研发部门、制定研发制度、设计研发流程、做好全过程控制、配套辅助措施、保留原始资料等,如此才能经得住监管机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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